在建筑建材行业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讨货款、工程款或者租金时,要去哪一个法院起诉呢?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十分明确,法律中规定的管辖权因为案由不同所涉及的规定也有区别,但是也和我们本身的合同约定相关。案由即是我们纠纷的案件类型,例如购买混凝土、钢材、砂浆、外加剂、钢模等自然是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塔吊租赁、架管租赁、吊篮租赁等均适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均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管辖有两个因素来确定一个管辖法院,横向因素是地域管辖,即纠纷是属于哪一地区的管辖范围,而纵向因素是级别管辖,即属于该地区的哪一级别法院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不可突破,但是一般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除外)可自行约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因此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争议解决条款,尽量选择对我们有利的法院,避开被告住所地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即使双方自行约定,如果违反专属管辖也是无效约定。
若是合同中本身就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呢?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我们就要适用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是被告所在地,如果能确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若无法确定,则以被告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于合同履行地则有不同的规定,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则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对于履行地的确定有差异,买卖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租赁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即是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如果同时约定两个法院均可管辖,则可以任意选择其一进行诉讼。若无合同约定,也可根据法律规定任选其一进行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且唯一,且仲裁费用相较法院来说较高,因此在选择时需慎重。
在建筑建材行业中,作为材料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选择于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辖,也需注意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我国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与实务中不同的情况均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有利的管辖对于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非常重要,在实务中仍需要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