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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双包”合同中延期费的性质及认定

来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9-11-13 10:00



近年来脚手架行业普遍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为“单租”模式,另一种为“双包”模式。“双包”模式即包工、包料,与总包单位签订脚手架劳务施工合同。由于基建行业资金链紧张等原因导致部分项目出现不同程度的停工,延长了脚手架施工的期限,“双包”模式中的延期费日益成为行业结算中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办理的案件,就延期费的性质和认定进行以下探讨:

一、延期费的性质

    延期费的含义?

延期费,一般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脚手架实际施工的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拆除外架、组织工人和材料退场,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增项费用。

     界定延期费的含义,是便于区分延期费与违约金的差异。区分的意义则在于很多同行在签订脚手架双包合同时,是以租赁站或者个人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不论是租赁站或个人,都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从法律角度而言,没有资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合同中的延期费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则无法依据合同向施工单位主张延期费,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延期费条款是否属于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也要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付违约金。对比上文所述延期费的含义,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合同履行上来看,违约意味着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违背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延期费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延期有一定的预期,并且约定了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的计量标准,双方依然在履行原合同,没有违背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其次,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经济制裁,而延期费并不是制裁,也并非惩罚,而是施工时间超过工期时双方认可的增项费用。因此延期费与违约金从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延期费更应该被认定为工程款。

无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那债权是否有效?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合同认定无效,但依然有权利向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但已经交付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即使合同无效,施工单位也应该参照合同结算条款与延期费计量条款支付工程款与延期费。虽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权利依然能够主张,但还是希望各位脚手架经营者在以后的经营中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这不仅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市场规范与企业强大的必经之路。

 延期费的认定标准

诉讼实务中,主张延期费比较困难,主要在于施工单位并不愿意承担这部分的费用,或者即使愿意承担,也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大打折扣,与诉求相差甚远。一旦选择诉讼,双方的争议就非常大,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就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

主张延期费通常需要有三个要素:合同约定了施工工期;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工期,并且实际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工期;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费的计算标准。三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在对抗激烈的法庭审理中将面临非常不利的局面。

三、如何在合同签订与履约中把握关键

1、确定工期节点

合同一般约定工期起算时间有几种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自XXX日至XXX日;自搭设之日;自实际搭设之日等。一般前两项对于已约定明确,无需其他证据。但是对于后两种与搭设时间相关,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按照正常流程是由施工单位发出进场通知单或者搭设通知,但是实际中很难保留书面证据,针对此种情况有几种建议,首先可以在合同约定指定联系人,可自行制作搭设日期确认单,去找合同中施工单位指定的人员签字,或者在无法签字的情况下与对方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等形式明确搭设日期,若上述均无法实现则退而求其次通过现场拍照或者视频等保留证据。退场日期同样也可使用上述方式收集证据。

合同约定工期结束时间一般表述为:外脚手架拆除完毕之日,或者施工单位通知退场之日。此种表述比搭设之日至拆除之日更容易确定时间节点,“拆除之日”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开始拆除之日和拆除完毕之日,不好界定。建议时间节点约定明确,在理解上和实际上都没有争议才会使对方无可辩解。

2、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延期费补偿标准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延期费计算标准,延期费的诉求将很难支持。在合同约定时,如上文所述,不要将延期费计算条款列入违约责任项下,建议约定在工程款计算方式中,以免法官产生误解认定为违约金。延期费的约定也需符合市场行情及行业规则,若远高于实际市场行情,在被告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也会自由裁量,调低计算标准。

工程领域合同签订难,办理结算难,催款更难,但是只有在合同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有意识地把控好相应风险,掌握关键性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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