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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性质

来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9-12-03 08:40



钢材大部分用在建筑物、公路、桥梁的建设工程中,供货量巨大,属于大宗的钢材交易同时,钢材市场的价格是极为透明的,价格经常都有变化,有时候价格浮动非常大针对这种情况,钢材购销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基准价格和加价款,基准价格按照提货时的钢材网上价格确定,加价款作为价格的变量来影响结算金额。加价款是钢贸企业钢材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条款

对于加价款的性质认定,各地法院针对个案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有些法院把加价款认定为违约金条件,继而按照违约金调整机制进行调整;有些法院把加价款认定为价格结算条款,是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轻易干预。可见,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法院对不同个案加价款的性质认定直接影响钢材购销双方的切身利益。

  从合同约定设置提货至付款之日止的加价款,同时又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我们认为要从加价款在合同的位置来确认加价款的性质:

第一、若合同既约定了加价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果加价款约定在价格条款中,则加价款的性质应当属于价格条款。

第二、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加价款约定在违约条款中,则该加价款应当属于违约金性质。

第三、若合同既约定加价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加价款和违约金条款均约定在违约金条款中,则加价款依然属于违约金性质,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整。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合同约定的加价款没有时间限制,当买方没有及时付款时,则钢材经过长时间加价后会远远高于钢材的网上价格,这样对钢材买方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很不利于买卖双方办理结算,这也不利于钢材交易的秩序稳定。

基于上述简要的分析,认为钢贸企业在进行价格条款设计时加价款条款约定在价格条款中,并在约定加价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定时间。同时又在违约条款中约定的较重的违约金,以防止买方长时间拖欠钢材款。这样就有利于区别加价款和违约金的性质和目的,也有利于规范钢材交易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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