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则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九章在吸收《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成果上对诉讼时效作了系统规定。但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两法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有助于读者了解掌握《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诉讼时效的变化,我们做了如下归纳与总结:
一、 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我所代理的建筑建材行业的案件来分析,混凝土、钢材、钢模、模板木方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以前两年的诉讼时效变为三年的诉讼时效。塔吊、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以前一年的诉讼时效变为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 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 明确诉讼时效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规定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修改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我们要准确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以便在民事活动中更加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