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以来,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疫情虽已采取各种措施极力控制,但鉴于武汉市形势严峻,疫情仍可能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在应对疫情方面企业也面临着很多经营相关问题,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对此提出以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
一、合同履行问题
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可抗力下的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答: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合同实际情况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义务都可以免除,只有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由于防控措施直接实际影响了合同履行,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全部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例如合同签订是在疫情发生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后,则不能再视为不能预见。再者,若疫情防控并未实际影响履行合同义务,则也不能主张免责。
3、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如确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通知必须通知到对方。因此建议以书面形式将解除通知送达给对方,最好是以邮政快递邮寄方式送达,且邮寄单需注明寄送文件名称,并将邮寄单及签收凭证妥善留存备查。
4、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做什么?
答:企业应该尽可能迅速落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合同,及时向合同相对方书面发送告知函,解释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例如交通管制、禁止开工等),尽量减少损失,并保存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影响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形消失后,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疫情影响下,企业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做好应收账款的梳理工作,及时整理对应的债权凭证,通过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情况分类处理。对于长期合作且经济实力强的单位可直接沟通付款方式,对于可能受疫情影响严重、资金实力可能出现问题的单位应提前预判,通过增加担保或者其他保障债权的形式,保证应收账款的履行。对于已经沟通有障碍或者明确了解履行能力已严重受影响的单位,应尽快决断,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二、企业用工问题
1、公司员工被确诊新冠肺炎住院或者因疫情被强制隔离,公司要发工资吗?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要发工资,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向员工发放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湖北省明确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3、员工因疫情无法返岗上班如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员工如何处理?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无合理理由拒不返岗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依法依规处理。
4、假期期间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
答:300%标准(1月25日-27日)+200%标准(其他春节假期及1月31日至2月2日以及湖北地区的春节延长假,即至2月13日)。
5、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工伤?
答:关于员工返岗后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规定,是否构成工伤应该根据员工返岗后工作情况及感染新冠肺炎的具体情形来具体判断,目前湖北省还未发布明确规定。
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还有例外即: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6、疫情影响下应如何合理安排生产及用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保证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及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工作方式及薪酬,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三、税收、社保、银行贷款政策
1、企业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防疫物资,员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受疫情影响,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鄂政办发〔2020〕5号)
4、受疫情影响,企业用工社保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鄂政办发〔2020〕5号)
5、新冠肺炎事件对企业贷款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会2020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保险金融业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的通知,银保监会已经对个人贷款、信用卡还款以及企业贷款做出政策性调整和安排,加大扶持和倾斜力度。目前关于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政策不一,还需向银行具体咨询。建议在明确与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定前,企业仍需按时还贷。
6、在新冠肺炎事件爆发前已经发生逾期还贷,后续想主张新冠肺炎为不可抗力免除在抗疫期间的逾期利息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在新冠肺炎事件爆发前已经构成逾期还款,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因此,自逾期之日起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但贷款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7、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机械设备,因新冠肺炎确诊或隔离观察未按时支付货款,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逾期责任?
答:不可以,融资租赁合同中融租方属于履行金钱债务,逾期支付货款的迟延责任不会因新冠肺炎事件引起的政府禁令而免除,但融租方可就新冠肺炎事件与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达到减免抗疫期间逾期责任的目的。
四、租金问题
1、租赁的设备在疫情停工期间,租金如何计算?
答: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如何计算,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未约定相应条款,双方可友好协商,按各自能承受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协商不成的,因本次停工是受“新冠肺炎”影响,参考2003年“非典肺炎”,结合最高院裁判规则,在合同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
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减少导致无法支付租金的,是否可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答:可以协商,但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减免。
企业作为承租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申请缓交,或提出改变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意思表示,在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建议签署补充协议以确认;若经沟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可保留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如监控视频、营业收入流水等,在疫情过后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