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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克服法院立案障碍,深度理解”一事不再理“

来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5-13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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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本案已经过一次诉讼,而且经过了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告未退还器材,也未支付后续租金,原告遂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该院以调解书有瑕疵、调解笔录中记载有“本案已执行终结”等为由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无法继续进行执行。在申请恢复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办案策略:

原告找到本所寻求解决办法,本所接受了原告委托并指派办案律师,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到武汉市……区人民法院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情况,经过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确认本案确无恢复执行的可能。我们经过分析研究,决定调整思路,重新另案起诉。

出于原审法院熟悉案情的考虑,经过再次收集证据,我们依然选择到原审法院立案。但是当我们到原审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却遇到了障碍,立案庭法官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书,应该通过执行程序要求被告支付后期租金与返还器材。针对法官提出的疑问,我们首先提供了执行和解协议以及执行终结通知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前案已经执行终结不可能继续执行。其次让执行法官给立案庭法官说明了执行的情况,最后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两百二十七条详细给立案庭法官讲解了一事不再理的条件和定义,本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最终我们成功说服了立案庭,在原审法院成功立案。                                                      

因考虑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的快速实现,办案律师遂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抢在春节前成功足额冻结了被告财产。次日被告联系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并退还了部分器材。此后,本案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庭审,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庭审后,我们经过与承办法官的沟通,说明了本案前期的一些情况,法官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即本次起诉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

1、本案第一次的诉讼、执行程序并非本所代理,原告在前期执行程序中错误签署了放弃权利的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执行无法进行。在原告及其原先代理律师没有解决办法时候找到本所代理。而我们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办案思路,选择另行起诉,克服立案障碍,最终为当事人实现了债权。

2、我们也提醒广大客户,现在的施工单位极其刁钻,经常在协议中设定一些对客户很不利的条款,签订任何协议之前需要仔细斟酌,拿不准情况下可给专业律师把关,切不可盲目签订协议,以免给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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